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北市教督字第10334786400號函。
認助條件:
1、凡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在5000元以下者,認助申請學生之生活費。
2、凡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5000~8000元者,認助申請學生之學費。
3、凡學生個人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有特殊需求狀況者,給予急難救助或專案認助1~2萬元。
4、凡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超過8000元者,不予以認助。
有申請需求者請下載申請表[或洽註冊組領取],詳細辦法請參閱獎助學金相關檔案。
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辦法以及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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